交易规则
(一)交易
1.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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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 (手) |
交割月份 (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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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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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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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 橡胶 |
310万手 |
15 |
10 |
5 |
5000 |
1500 |
300 |
1500 |
250 |
100 | |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2.套期保值交易
套期保值指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交易,须填写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 designtimesp=20977>>,并提交与申请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相一致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保值交易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和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但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风险,可以按规则规定的程序和顺序减仓。
(二)结算
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1.日常结算
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会员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交易结束收盘时,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新开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结算并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2.交易保证金
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将逐步提高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关于天然橡胶标准合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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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仓总量(X) |
天然橡胶 交易保证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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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2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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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X≤16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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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X≤20万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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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万 |
11% |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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