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包含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早已实行了个人金融往来实名制度。从我国状况看,个人参与的金融行为,已有许多实行了实名制,如买卖股票、参加各种保险、申请办理银行卡等;未实行实名制的,紧要是个人储蓄存款。但是,对于个人存款的实名问题,199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储蓄经营管理条例》也作了一些间接规范。《储蓄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范:“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同时还规范,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上述规范,虽然紧要是为增加存款安全性而采取的措施,但也是间接地引导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使用实名。多年来,这一规范得到了较好地实行,说明个人存款账户使用实名已被存款人接受。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范》中的实名证件是指: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除上述规范以外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